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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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业主家中失火,造成小区设施损坏,物管公司在业主委员会授权下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造成的损害。成都锦江区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房主江华宏(化名)赔偿物管公司11万余元。 今年3月17日晚,成都某小区的一住户家里发生爆炸。因爆炸引起的燃烧极为猛烈,冲击波和大量烟雾进入楼层通道。通道内的消防系统立即启动,消防用水从23楼涌入电梯井道和相邻楼层内,造成三台电梯多处电源接口短路,并损坏了多处墙面和地面设施。后据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此次火灾的起因是房内人员进行犯罪活动引起的。 物管公司称,火灾造成了144376.73元的损失。物管公司认为,公用设施损毁是因房内人员进行犯罪活动造成的,于是将房主江华宏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并支付尚拖欠的物业管理费79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华宏作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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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私自将房前小院扩建至小区绿地及人行道上,从而被物业告上法庭。诉讼中,该业主以开发商实际交付的小院面积比售房时承诺的面积小为由,拒绝拆除。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院面积不足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在未经确认前不足以对抗物业公司。该业主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利益,因此判令其拆除小院扩建部分,恢复至房屋交付使用时的状态。 2005年2月23日,本市一家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对河东区某住宅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据该物业公司称,2007年5月4日,小区业主侯某办理入住手续。同年6月初,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侯某在其房前的绿地上正在打地基扩建房前小院。工作人员当即进行规劝和制止,并向侯某下达了《装修违章通知单》,要求其停止扩建并恢复绿地原状。侯某不听劝阻,仍然将小院扩至绿地。11月4日早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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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购七百平米豪宅拒交物业费3年 法院判决补交管理费 一位豪宅业主买房后以没有交房为由,拒付近3年的物业费和滞纳金18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别墅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公司近三年的物业管理费15.9万余元;并支付同期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2.3万余元。 现年50余岁的谭先生是商人。2004年10月在上海市郊购买一套建筑面积700余平方米的林荫山庄别墅,并与房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别墅物业服务公司对谭先生所购买的林荫山庄别墅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05年1月,物业服务公司与林荫山庄别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50元,物业管理费按季交纳1.35万余元,业主应在首月1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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