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某因房屋墙面渗水,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调维修。由于陈某房屋在保修期内,物业公司联系房屋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但未找到渗水点。陈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服务义务,从2015年8月至今未再缴纳物业费。在多次催要物业费未果后,物业公司以欠缴物业费为由起诉陈某,双方矛盾升级。值班律师表示,房屋渗水属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与物业公司无直接关系,物业公司联系建设单位只是提供帮助,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陈某承诺会及时补交所欠物业费。
律师建议: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应摒弃“小区有事物业就该负责”的思维定式,要理清责任,找准责任主体,依法合理解决,切勿盲目采取拒缴物业费方式激化矛盾。房屋维修义务主体主要看有无合同约定,如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保修期满后,按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可对业主提供维修服务。由于物业服务标准具有无法计量性,而服务内容、质量合同约定较为概括,如果物业服务出现瑕疵,业主负有收集证据举证的义务,并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协商解决或向业主委员会申请调解,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摘自《中国物业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