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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挂炉上水管破裂自己和邻居家被泡,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事实描述】
  一、事情原委
  商丘桂园1期2007年9月交房,作为被告的桂园9-1-401业主从2007年12月份开始装修,于2008年8月份完工后,业主就一直开窗通风。12月下旬,天气突然转冷,业主家北面封闭阳台的窗户由于一直未关,造成安装于北阳台壁挂炉的上水管冻裂,2008年12月25日早上8:43楼下业主和保洁员发现漏水后,服务中心立即通知4楼业主,业主下午3点到达后,物业公司派人帮助清理积水并查看了现场。经核实,除9-1-401自己家地板被泡外,9-1-301业主损失最大,经现场初步估算,损失在3万元左右。
  二、前期处理过程
  事后,物业公司及时与集团和公司律师沟通,也将此事向项目公司做了汇报,并把与四楼业主的谈话录音,证明开窗户的事实;同时积极收取其他相关证据。另外9-1-301业主要求除地板砖以外装修全部重新装修,并列出了10余万元的损失清单。
  物业公司本着业主至上,对业主负责的态度,前后五次组织项目工程部、壁挂炉厂家、三楼、四楼的业主来到桂园服务中心对此事进行协商;其中辩论的焦点有三个:
  1、3楼业主要求的赔付太高,索赔由10余万下降到5万元,但依然过高;
  2、4楼业主始终认为自己开窗通风没错,是上水管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漏水,自己也是受害者;
  3、壁挂炉厂家出示管材厂家提供的管材鉴定报告,说明管子均为合格产品,业主家之所以漏水,是由于业主窗户没关,温度过低造成管材冻裂,完全是业主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如果业主对厂家提供的鉴定报告不认可,业主可以自己对管材重新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不合格,厂家和保险公司只赔付由于管子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最高只赔付1万元。
  最终,由于协商未决,引起本次诉讼。
  【案例分析】
  一、启示
  该案例对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启示在于: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本案事实发生在原、被告家中,不属于河南澳门新葡萄新京威尼斯黄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管辖范围,商丘分公司在发现漏水后也及时告知了相关业主,还协助业主清理积水,而且原告也未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应负责任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结论
  综上所述,作为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负责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同时协调业主之间和睦的邻里关系。所以9-1-301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不符合事实情况,法院据实裁定物业公司不负连带赔偿责任,实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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