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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年6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制定狂犬病突发疫情预防、控制预案。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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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孙女士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购买了某处商品房的顶层,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当年的物业服务费。入住后两个月雨季来临,几场大雨之后,孙女士发现天花板有水洇湿的现象,后来竟然发展到漏雨的地步,孙女士于是找到物业管理公司报修。物业管理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重新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孙女士此时已经对现在的房屋有些反感,经过和开发协商后准备换房,但是双方对漏雨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孙女士认为自己购买房屋就为了居住,现在因为漏雨无法居住,并且自己进行的装修也遭到破坏,她认为这是开发产商造成的,所以不打算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 开发商认为自己出售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是事实,也愿意赔偿孙女士部分经济损失,但是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同意对孙女士调换房屋,自己和孙女士之间没有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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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托欠物业费到底侵害了谁的利益在涉及此问题之前,我们非常有必要了解一下物业公司的性质,即它是按合法程序建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为业主和租户提供综和服务和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公司最大的目标是利润。 而目前小区内部分业主由于对物业服务不是很满意,或因房屋质量、环境等问题,拒交、欠交、少交物业费,从表面上看,业主不能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这种行为的确对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发展造成了影响,但是请读者莫要忘记,在这个商品经的大潮中公司的“盈利”目标是,部分业主欠费物业公司怎能盈利,现实的盈利目标逼迫它盈利,为了盈利怎么办?只好委屈其它的业主,降低服务质量,如保洁每天两次改为两天一次,设备巡查每天一次改为两天一次,诸如此类。也许有的欠费朋友说,欠费对付的是物业公司,服务水平暂时差一点没有什么关系,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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