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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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限期交纳拖欠的物业费。但业主李先生却不执行判决,最终被刑事拘留。 事件回放: 笔者在某花园小区遇到物业公司经理时得知:“小区业主李先生从2005年5月至今一直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曾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有效的履行时期内,该业主没有履行,无奈之下我们申请执行,在此期间,这位业主依然不执行,所以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对李先生拘留15天的处罚。物业公司的经营和运作主要靠物业费,业主欠费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是一种损失,对其他交费业主来说也是损失,就相当于花别人的钱享受公共服务,作为物业公司来说,我们肯定不允许这种行为。” 物业费已补交齐 被拘业主获自由 笔者再次来到该物业公司,得知欠费业主李先生在还清了拖欠的5000余元物业费及相关诉讼费后,被提前释放。对此,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将业主告上法庭实属无奈之举
查看更多>05月
(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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